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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奉新
  • 奉新县工业园区鼓励扶持投资企业相关政策
  • 一、供地政策
      1、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及用地面积与项目实际投资强度及行业用地标准相联系,按国家土地政策规定,我县执行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最低上市挂牌价格为4万元/亩。
      2、实行差别化供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付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投资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企业实付土地出让金1万元/亩;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企业实付土地出让金2万元/亩;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企业实付土地出让金2.4万元/亩;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企业按实际出让价格实付土地出让金。
      3、土地上市挂牌出让后,新入园企业按合同签约条款需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纳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企业的建设进度分两期进行拨付。项目动工后20个工作日之内奖励扶持50%,其余部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企业竣工投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经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工作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评估核定投资额后再行奖励扶持。
      二、用地综合控制指标
      1、投资强度。按不低于省市规定的省级一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执行。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出口创汇型企业增加的地方财力可换算为亩均税收。
      2、厂区容积率。应符合行业控制指标(一般为0.7—1.0)。
      三、税收政策
      1、增值税。企业当年度缴纳增值税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县财政按当年实际纳税额县级实得部分的80%的比例;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县财政按当年实际纳税额县级实得部分的70%的比例;在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县财政按当年实际纳税额县级实得部分的50%的比例分???????????????????????????????????????????????????????? ??????????????????????????????????????????季度注入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从第一次纳税之日起连续执行五年。连续执行八年的比例分别依次为:70%、60%、40%。
      2、企业所得税。连续执行五年的优惠政策为:当年企业实现增值税50万元以上(税法规定免除的行业除外),县财政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的比例每年度注入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从第一次纳税之日起执行。连续执行八年的比例为县级实得部分的40%。
      3、土地使用税。企业入园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因企业处于建设期(或试产期),该期间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注入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起收缴后不再奖励扶持。
      4、建安环节税依率征收。
      四、厂房建设
      为节约土地,鼓励入园企业建多层厂房。凡入园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厂房建设容积率达到要求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建设第二层厂房,县财政每平方米奖励3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50元。依次类推,每增加一层,奖励标准提高20元。
      五、外资外贸
      县财政对企业的出口创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本地产品或代理本地产品出口,在执行生产企业出口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分;收购本县以外产品出口或代理本县以外企业出口,不占退税基数的按生产企业出口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强做大。凡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验资和投入的固定资产(含外汇现汇出资和固定资产出资)进行评估,其验资费、评估费由受益财政和外商投资企业各承担50%;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的验资费由受益财政承担。
      六、节能减排
      企业节能减排享受上级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企业达产达标后,由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每年的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与上年同比下降10%以上且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纳税在100—2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3万元的奖励;企业排放与上年同比下降10%以上的,由环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万元的奖励,纳税在100—2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3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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